判例丨化装品保健品不合用十倍补偿民事责任 摘编者媒介:这里所说的“保健品”,按其观点规模,应是除保健食品之外的产物,请列位读者注意。裁判要旨: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合用法令若干问题的划定》第十七条划定:“消费者与化装品、保健品等产物的出产者、销售者、告白谋划者、告白公布者、推荐者、检讨机构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参照合用本划定。”对该司法解释明确划定的内容,化装品、保健品等产物消费纠纷法令合用问题可以参照合用。
但该司法解释并未划定十倍补偿问题,故化装品、保健品等不合用十倍补偿民事责任。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5民终81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女,汉族,(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女, (略)。上诉人胡**因与被上诉人胡**产物责任纠纷一案,不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3民初9427号民事讯断,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构成合议庭举行了审理。上诉人周*,被上诉人胡**到庭到场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上诉请求:请求打消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来由:被上诉人不法出产(调配)、销售涉案面膜的行为不正当;涉案面膜没有标注任何执行尺度且被上诉人以不及格产物假充及格产物举行销售,该当负担民事责任;被上诉人不具备出产(调配)特殊用途化装品的资质,不是适格的出产者。胡小平辩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建立,请求法院依法讯断。
周婷向一审法院告状请求:判令胡小平退还货款1.2万元,并按货款三倍补偿周婷3.6万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周婷于2020年5月12日添加胡小平为微信伴侣,询问袪痘面膜的相关事宜,同时上传脸部长痘照片,胡小平亦向周婷先容面膜原质料、使用环境及上传调配历程视频。同年5月20日,周婷向胡小平微信转款3000元,购置一个袪痘疗程的面膜;同年6月10日,周婷因面膜效果好向胡小平第二次转款6000元,即要求胡小平为其妹及伴侣调配袪痘、美白各一个疗程;6月22日,周婷又向胡小平发送伴侣脸部长痘照片数张,再次要求胡小平调配一个袪痘疗程,当日,周婷第三次付款3000元。
2020年5月12日-同年6月22日期间,周婷共计向胡小平购置4个疗程的面膜,总价1.2万元。每个疗程包括:面膜2罐与晚霜、修复霜、断绝霜各1瓶、东西。面膜罐侧面标注“胡氏家传秘方纯中药面膜、祛黑头祛粉刺、美白袪黄紧致、祛痘印、袪皱祛斑、生生黑脸做白、孕妇及哺乳期调养、数百万人临床见证、家传秘方、内服外敷、一人一方、宁静无副感化”等内容。面膜罐盖上标注“姓名、调配日期、纯手工・纯中药、一对一・私人订制、面膜放冰箱冷藏、有效期三个月”,涉案面膜均标注了详细的调配日期。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划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必然的事情,交付事情结果,定作人给付酬劳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讨等事情”,满意定作人的特定需要正是承揽合同之意义地点。按照周婷举示的证据,一审法院确认2020年5月12日-同年6月22日期间,周婷、胡小平通过微信就使用者各自的脸部皮肤症状、面膜调配历程、使用及保管、内服中药处方及用量、赠品使用等举行了多次交流和相同。
从涉案面膜建造历程看,其并非事先建造,更不是事先尺度化批量出产,产物包装上明确标注有“一对一・私人订制、一人一方”等内容,胡小平按照周婷的下单要求及陈述的使用者皮肤状况举行针对性的调配,周婷对此亦完全知情。故本案实为承揽法令关系而非买卖。
胡小平作为承揽人的事情结果经原告接管后,其根据周婷即定作人对标的物的特殊要求而举行加工建造合同义务已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划定:承揽人交付的事情结果不切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负担修理、重作、减少酬劳、补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一审庭审查明,周婷接管涉案面膜后对其效果很满足才多次回购,说明其质量切合要求。
周婷不能证明胡小平出产并销售了不及格产物,一审法院对周婷诉请胡小平退还货款并补偿3.6万元,不予以支持。除上文所列证据外的其他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的待证事实或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为此,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划定,讯断如下:“驳回原告周婷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周婷承担。” 展开全文 二审中,两边当事人均未举示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核心为周婷在胡小平处购置的涉案化装品是否该当得到十倍补偿。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宁静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划定:“出产不切合食品宁静尺度的食品或者谋划明知是不切合食品宁静尺度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补偿损失外,还可以向出产者或者谋划者要求付出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补偿金;增加补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合用法令若干问题的划定》第十七条划定:“消费者与化装品、保健品等产物的出产者、销售者、告白谋划者、告白公布者、推荐者、检讨机构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参照合用本划定。”对该司法解释明确划定的内容,化装品、保健品等产物消费纠纷法令合用问题可以参照合用。
但该司法解释并未划定十倍补偿问题,故化装品、保健品等不合用十倍补偿民事责任。本案系周婷通过微信谈天后在胡小平处购置涉案化装品,包括按照购置人皮肤状况调配的面 膜,现周婷称涉案化装品不切合《 化装品卫生监视条例》、《重庆市产物质量条 例》、《工业产物质量责任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物质量法》划定属于“无证出产、无尺度出产、没有厂名厂址、没有出产日期”的不法不及格产物,要求胡小平十倍补偿的诉求无事实和法令依据,一审法院讯断驳回周婷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周婷的上诉请求不能建立,应予驳回;一审讯断认定事实清楚,合用法令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项划定,讯断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由上诉人周婷承担。
本讯断为终审讯断。审 判 长 周海燕 审 判 员 秦 敏 审 判 员 苏致礼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宋 扬 书 记 员 陈鹏锋 来历:王涤不法研返回,检察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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